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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br关于印发《武川县淘汰10蒸吨小时br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4-16 17:26:48作者: 锅炉资讯

  《武川县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严格监督落实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综合施策、合力攻坚的原则,深入推动我县建成区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任务,降低污染物排放,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按照市政府2019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9年8月31日前,全面淘汰取缔可镇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供热、工业、洗浴、茶浴等),首先排查确定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其次确定拆除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实施步骤。

  (一)立足现状,先易后难。鉴于我县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在基础设施完善及改造条件成熟的区域内首先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取缔工作。

  (二)明确责任,统一领导。坚持主体负责,行业推动的原则,各责任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责任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取缔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强化执法,务求实效。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期间,整体工作由政府办牵头,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具体实施过程中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公安局、发改委、市监局等部门和可镇按照行业分管,实行牵头负责制,政府办配合做好工作督查和调度,按时完成锅炉淘汰取缔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强配合,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对应拆不拆、久拖不拆、拒不执行逾期仍使用燃煤锅炉的,依法组织并实施行政处罚。在拆除过程中发现未列入此次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名单的一并予以淘汰取缔。

  (一)鼓励燃煤锅炉(含其他高污染燃料)淘汰并入供热管网,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一律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二)公司制作或个体经营户使用的燃煤锅炉应全部更换为清洁能源锅炉(电、天然气等)。

  (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行组织拆除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时间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到期仍未自行拆除燃煤锅炉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应进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四)确因特殊需要或客观原因暂不适宜拆除的燃煤锅炉,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

  为有序推进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取缔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武川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慧局长兼任,具体负责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取缔工作的协调、落实。建立淘汰燃煤小锅炉档案,实行“一炉一档”,档案内容包含燃煤锅炉淘汰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注销证明、拆除前后照片及并网协议等。

  1.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可镇、金三角开发区负责供热企业和事业单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取缔工作,同时住建局负责推进管网配套建设工作。

  2.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可镇、金三角开发区负责洗浴中心、饭店茶浴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及封停工作。

  3.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可镇、金三角开发区负责工业公司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生产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替代,供热燃煤锅炉由百川热力公司代替集中供热。

  4.财政局负责制定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优惠政策,落实燃煤锅炉淘汰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贴。

  5.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企业及经营户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营业执照注销。对没有办理特定种类设备登记,非法安装的锅炉予以查封,限期拆除;严格按照锅炉报废、使用、登记、注销、过户、移装等有关要求执行。

  (一)积极引导,主动整治。积极引导各企业、洗浴等个体经营户落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落实整治措施,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强督查,严肃追责。加强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取缔工作的专项督导,政府督查室要进行定期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应予以通报。

  (三)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定期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取缔情况,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举报违规新建燃煤锅炉及重新启用已淘汰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等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相关的单位要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取缔情况、完成数量、执法检查等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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