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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辽宁将全方面履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时间: 2024-04-18 18:23:53作者: 锅炉资讯

  近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履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布告》(2020年 第5号),决定在辽宁省全方面履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布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进步污染排放规范”的要求,逐渐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省政府赞同,决定在我省全方面履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1.自2020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燃煤锅炉新、改、扩建环评项目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间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满意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1.沈阳市现有燃煤锅炉按《关于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要求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省内其他13个城市,自2020年11月1日起,单台出力20t/h(14MW)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仍保存的20t/h(14MW)以下燃煤锅炉参照履行。

  (一)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分要严厉依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批阅一切新、改、扩建项目,依照“三一起”准则来办理,保证满意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二)现有燃煤锅炉项目不能够到达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支状况制定期限管理办法,保证在规则时间内到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期限管理后仍不能合格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则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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